事關電動自行車 瀘州公安交警公布兩起案例
未讓行、搶黃燈……電動自行車出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(guī)的現象時有發(fā)生,對交通出行構成安全隱患。10月9日,瀘州公安交警公布兩起關于電動自行車的案例,以作警示。
案例一:5月14日9時,陳某騎行電動自行車行駛至瀘縣花園路與草街交叉路口時,因未讓右方來車先行,與周某駕駛的小車相撞。
案例二:7月9日7時許,袁某騎行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江陽區(qū)楊橋十字路口時,因在路口處搶黃燈行駛,與羅某駕駛的小車相撞。
瀘州公安交警溫馨提示:
一是佩戴安全頭盔。正確佩戴安全頭盔對駕乘人員的頭部具有防護作用,在駕乘人員發(fā)生交通事故時,可避免或減輕撞擊對頭部的傷害。
二是遵守交通規(guī)則。駕駛非機動車上路要遵守不闖燈、不搶燈、不超速、不占道等交通規(guī)則。
三是嚴禁酒后駕車。酒后駕駛會引起觸覺能力降低、判斷能力降低、操作能力降低、視覺障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。
通訊員 劉曉燕